南宁零售场所违反“限塑令”最高可罚2万
2008-5-29 13:40:35
广西南宁市工商局28日出台《南宁市工商局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工作实施方案》,方案明确从6月1日起,商品零售场所有低于成本价、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等行为发生的,将受到最高额度2万元的处罚。
按照有关法规,商品零售场所自6月1日起将禁止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商品零售购物袋,同时不再向消费者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对塑料购物袋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禁止商品零售场所以低于经营成本价和非明码标价方式销售塑料购物袋,不得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
南宁市工商部门明确,6月1日起至8月1日是全面检查阶段,执法部门将重点对超市、商场、商品交易市场、从事塑料购物袋生产、销售企业进行检查,依法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和依法查处提供、使用、销售超薄塑料购物袋等的各种违法经营行为。但工商部门也明确,商场用于装盛生鲜食品、熟食、面食等商品的塑料预包装袋则不在“限塑令”范围内。
按照实施方案,8月以后将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把规范销售使用合格塑料购物袋与推进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相结合,督促商场、超市和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强化管理意识,引导经营者承诺不进、不存、不销、不提供超薄塑料购物袋,将超市、商场和商品交易市场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纳入信用分类监管体系,逐步建立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监管机制。
(新华网 记者张周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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