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10月底将出台
来源:
联商网
2005-10-14 17:07
记者获悉,该《办法》将明确零售商支付货款的最长期限、拖欠供应商货款行为的具体表现及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并且严格禁止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各种不合理费用。
11种不合理收费将被限制
记者获悉,四部门日前下发了《整治商业零售企业恶意占压、骗取供应商货款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四部门决定制定《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零售商支付货款的最长期限、拖欠供应商货款行为的具体表现及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等,预防、查处零售商恶意占压、骗取供应商货款的欺诈行为。
据悉,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通过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对本地区存在的零售商恶意占压、骗取供应商货款行为进行调查摸底。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零售商拖欠供应商货款超过三个月、拖欠货款数额累计超过零售商净资产50%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应将其确定为重点监控企业,并向同级税务、工商等部门通报。县级以上商务、税务、工商部门应将发现的涉嫌骗取供应商货款的犯罪线索,移送当地公安机关。
另外,《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日配商品,“零售商应当即时支付货款”。对其他商品,“双方可以约定支付货款期限,但支付期限不得长于收货后75日”。第二十五条还明确规定了11种零售商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或变相收取的费用,这其中包括广为人知的“店内码费”、“店铺装修费”、“节庆费”、“店庆费”、“新店开业费”等等。
记者获悉,和恶意拖欠货款相比,各种繁杂的费用经常引发供应商经常对家电零售商的质疑。
供应商负担有望减轻
随着连锁零售商逐渐壮大后,业界一直持有这样的观点:连锁企业利用自己掌握渠道终端的优势,对生产厂家进行挤压,把各种成本转嫁给生产厂家,就成了众多连锁零售企业能做到低价的“秘密”。各种费用收取似乎已经成为了一种常态,很多供应商为此感到苦不堪言,双方的矛盾不断加深,不少专家认为,这种情况已经严重影响了整个产业链的正常发展。
不少供应商在获得这个消息后,如释重负听到这个消息,有业内人士表示,政府部门此时采取整肃行动,意味着政府已在一定程度上了解到一些零售商将供应商货款挪作他用的情况。
对于《办法》的出台,一彩电企业高层表示欢迎,他认为,目前厂商之间扭曲的合作关系将使得整个产业链不健康发展,渠道商之间的恶性竞争已被转嫁到制造企业身上,各种“苛捐杂税”已经让企业不堪重负。而一空调企业负责人则认为,《办法》出台后,可是使得未来双方的合作中,厂家“不用太被动”,“有一个基本的保障”。
而最近业界的言论也表明,大部分观点认为,这是一场针对逐渐强势的零售商的“整风运动”。而在网易商业频道最近在网上展开的问卷调查显示,56%的调查者认为苏宁、国美在扩张过程中,最首要的工作应是改善与供应商的紧张关系。
零售商“叫苦喊冤”
在供应商看来,零售商的“罪行”罄竹难书,值得关注的是,作为商家也在为自己所处的环境和舆论界所持的观点“叫苦喊冤”。“现在媒体老是说我们强势,其实我们是弱势的,受到控制的。20年了,商家都是弱势,未来20年,也许还是弱势。”苏宁电器总裁孙为民接收记者采访时认为,零售行业利润率不到2个百分点,很多时候,零售商没利润,存在销售倒挂,零售商无法在简单的买卖差价里保证利润。
有意思的是,国美电器所持的观点与苏宁大体一致。国美总部营销中心总经理李俊涛认为,零售商不存在比供应商强势的问题,如果非要说谁强势,应该是消费者。孙为民和李俊涛均认为,在目前厂商关系如此微妙时期,《办法》的出台有利于双方按照国际惯例办事,保障双方的利益,使得双方谈判时“有法可依”。
记者获悉,本月底,《办法》将会出台,尽管业界对于该办法的出台持肯定的态度,但有专家认为,通过行政法规干预市场行为并不可行。易观咨询总裁兼首席顾问于扬指出,《办法》长期来看不会有什么实际效果,这种措施实际上违背了市场规律,如果不允许家电卖场收各种费用,那么卖场必然会要求得到更低的进货价格。因此,政策是很难长久地实施下去的,或者会被变相地突破。
同时,于扬认为,苏宁、国美等大卖场根本上降低了很多制造企业的物流费用,在纷繁复杂的费用下,很多家电制造商依然选择进入大家电卖场,并不能简单归根于这些卖场在垄断经营,而背后有更深刻的原因。于扬认为,如果没有大连锁卖场,企业通过自建店面的形式扩展,制造商可能会赚得更少,或者亏得更多。
■ 旁边报道
《办法》四大问题难以界定
尽管业界大部分人士肯定了《办法》出台的积极作用,但由于执行和后续的监管等问题,有业内人士认为,《办法》相关规定仍存在诸多难以界定或者无法界定的难题。
第一,《办法》想解决的是恶意占压、骗取供应商货款的欺诈行为。但所谓“恶意”就是很难界定的一个概念。一位制造商的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商家不会这么傻,让各商务主管部门抓住任何‘辫子’。”
第二,《办法》规定,11种零售商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或变相收取“店内码费”、“店铺装修费”、“节庆费”、“店庆费”、“新店开业费”等费用。但商家可以加大一些未被限制的费用收取,如进场费。
第三,《办法》对零售商的支付时间做了规定。但这是产销双方长期博弈的结果,就市场经济的平等原则来说,如果制造商认为零售商的回款时间慢,完全可以不进这个零售终端,可是目前绝大多数制造商还不能挺直腰杆,抛弃一些大的零售商自谋渠道。所以,政府目前出手对零售商单方面进行规范,有悖于市场发展的潮流,而且行政干预的效果会相当有限。
第四,《办法》规定,对零售商拖欠供应商货款超过三个月、拖欠货款数额累计超过零售商净资产50%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应将其确定为重点监控企业。一般而言,评估企业净资产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
■ 记者观察
《办法》出台不仅仅有利于供应商
在最近关于该行动的议论中,不难发现业内大部分人士均认为《办法》的出台,有利于供应商而不利于零售商,其实,零售商不千方百计地钻空子而是按照规范执行的话,也将有利于提升零售商自身的实力。
在我国连锁企业发展初级阶段,各企业均在追求规模效应,主要原因是要通过规模迅速获得与厂家谈判的筹码,从而分摊成本。因此,我们所标榜的低价实际上还是一个低价层次的低价,这与沃尔玛以“连续装卸”和“快速反应运输系统”为核心的物流配送(存货补充)体系、与大的供应商开展战略合作、给小的供应商进行管理水平等方面的指导而降低其生产成本的盈利方式大不一致。
最近,有媒体将苏宁、国美等企业比喻为“类金融”企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认为连锁企业把供应商的货款作为扩张的主要资金来源之一。不过,这种迅猛扩张的风险是显而易见的。现在国家四部委开展整治零售商恶意占压供应商货款的专项行动,如果能够收到良好的效果,会在一定程度上改变零售商的经营策略,而转向与供应商实现真正的合作。
实际上,包括苏宁等在内的连锁卖场已经在致力完善信息、物流等后台建设,并已经看到与供应商之间除了买卖关系外,应该更多地在信息、物流、如何减少商品库存等方面开展更多的合作,通过不同企业之间信息的沟通,避免重复的物流,减少库存,加快资金的周转,最后实现双方效率的提高。
■ 各方言论
某彩电企业新闻发言人:《办法》有利于纠正扭曲的厂商关系
四部委联合出台《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表明,厂商之间的存在的问题引起了国家有关方面的注意。确实,目前整个产业的状况与我们提倡的不一样,并没有实现厂商之间共赢,厂商之间的关系是扭曲的,渠道商之间恶性竞争被转嫁到供应商身上,《办法》的出台或者有望纠正这种扭曲的厂商关系。我们期待有关部门能够把这一整顿行动执行到位。
某空调企业老总:《办法》出台是一件非常好的事情
《办法》出台是一件非常好的事情,这使得为了厂商之间的博弈中,厂家不用永远处于被动状态,起码有个规定可以借鉴。明确零售商支付货款的最长期限、拖欠供应商货款行为的具体表现及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等条款可以有利于供应商营运预算良性化。
苏宁电器总裁孙为民:对双方合作有借鉴作用
《办法》规定了零售商可以收取供应商哪些费用,不可以收取哪些费用。这可以对双方合作有明确的借鉴作用,比如说,现在商家可以收取进场费、广告促销费,原则是商家有直接投入成本的都可以和供应商谈。其实在双方合作中,说谁欺负谁是不正确的,厂家也无法保证商家的进销差价,我们销售产品甚至出现倒挂的情况。应该说,是供大于求造成了整个行业秩序混乱,厂家和商家谁都不要去抱怨。
国美总部营销中心总经理李俊涛:厂商都要按照国际惯例办事
《办法》颁布是对的,每个企业都要按照国际惯例去办事,商家随意拖欠货款是不对的。其实供应商和零售商之间,不存在谁强势的问题,如果非要说有人强势,那是消费者。现在舆论认为商家强势是错误的导向。四部委颁布的《办法》有利于行业的发展。
易观咨询总裁兼首席顾问于扬:《办法》长期来看难有效
这种措施实际上违背了市场规律,如果不允许家电卖场收各种费用,那么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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