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岩:商业仲裁是解决零售市场纠纷的有效方法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资深仲裁员谷岩在演讲中
大家下午好!
非常感谢大会能给我这样一次机会,来向大家推荐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能给广大当事人提供的仲裁服务。
听了前面几位发言人的演讲,我切切实实感受到了刚才陈淮先生讲的两个字“风险”。下面我就为大家介绍一下仲裁在经营或者是交易出现风险之前,能够起到什么样的防范作用?以及在出现风险甚至于产生争议之后,仲裁能给大家提供什么样的法律服务?
这次大会是零售商大会,暨商业地产交流交易会,我相信无论是在零售业,还是在房地产业,仲裁都是可以大有作为的,贸仲委这些年的高速发展,以及我们涉外数字的快速提高,都已经充分证明了这点,希望通过本次大会能有更多的人,知道仲裁,了解仲裁,将来可以选择仲裁。
根据我们商业联合会做的一次调查,我发现,广大的当事人对于仲裁,或者是对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认知度还不是很高,首先我有必要还是先为大家介绍一下有关仲裁制度以及贸仲委一些相关的情况。
仲裁是解决商事纠纷一种争议解决方式,简单说就是当事人各方自愿将之间发生的争议提交给各方同意的第三人来进行审理,进而作出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方式。
近几十年来,随着世界贸易的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加强,仲裁通过它在解决商事纠纷当中所体现出来的独到支出越来越被商界所期待,可以说现在仲裁已经成为诉讼之外解决国际商事纠纷另一种重要的手段,在现在很多重要的商事活动合同当中,无论零售业合同也好,还是房地产方面的合同也好,仲裁已经被广大争议人选定为解决争议的方式。
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4年决定,于1956年成立的,1980年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更名为经济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根据业务的发展需要,于1989年在深圳设立了深圳分会,1990年在上海设立了上海分会,深圳分会从04年10月18号开始更名为华南分会,5月28号在天津成立一个最新的分支机构,天津国际仲裁纠纷机构,不久重庆分会也将成立,除了这些分会以外,仲裁委员会也条件成熟的地方还设立了21办事处,在商业联合会设立了商业专业委员会,这些分支机构都是为了方便广大当事人就近更方便解决争议。
仲裁委员会审理的案件类型包括国际的,或者涉外的仲裁案件,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当事人的案件,其实其他的国内仲裁案件,有的人可能会问,你们的名称叫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不是不审理国内案件,00年以前确实是这样的,但是从00年以后,我们也受理来自于国内的仲裁案件,而且根据这几年的情况来看,国内案件的增长是非常迅猛的。
近十年来,仲裁委员会平均受案数量是在700件以上,去年北京、上海、深圳三个地方受理的案件是1118件,创造了成立以来收礼数量的历史新高,争议金额来讲,近几年我们每年的争议金额都稳定在人民币100亿元以上,今年我们的争议金额和去年同期相比有很大的提高,其中不乏有社会影响力大的事件,说明当事人对我们还是很信任的。
成立以后,我们解决了12000件案件以上,案件的类型涉及货物买卖、外商投资、金融、房地产、证券,包括域名、粮食、文化体育、知识产权等等等等,包括我们零售业,或者说商业里面各个环节,这次我特意看了一下,根据我们受理案件的情况,涉及我们零售业或者说是商业行业的案件的类型,也是不少的。比如说投资方面的争议,像一些国际知名的大型的连锁超市进入中国,是要找一个中国的合作伙伴来成立一个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也好,还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也好,中外合作者之间就有可能发生各种各样的争议,这是一种。
还有比如房地产方面发生的争议,像在租赁经营场所的发展会发生纠纷,现在有一个非常著名的国内的大型的百货商场,就是在浙江,在浙江因为租赁一个经营场所,现在正在我们仲裁委员会打仲裁案件,这个影响也是相当大,这个是房产方面的。
另外在经营方面也有很多纠纷,比如说物价代理、倾销方面发生一些争议,另外销售商和供应商也有很多争议,此外知识产权方面的争议也是一种类型,这些都是我们仲裁委员会每天在切切实实办理一些仲裁案件。
50多年来,仲裁委员会经过几代人的努力,已经在国内外建立起了良好的声誉,应该说,现在贸仲委已经成为实际上主要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之一,现在我来介绍一下仲裁的特点和优势,既然是向大家推荐仲裁,仲裁肯定是其他传统的争议解决方式相比有优势,我想发生争议的时候,大家产生第一想法还是去法院诉讼,和诉讼相比,仲裁有哪些优势?
第一仲裁裁决遍及全球的执行力。我个人认为,仲裁裁决的执行力强,应该是和法院的诉讼相比,这是仲裁最大的优势所在,也是仲裁得以快速发展一个重要的原因,一方面是仲裁是民间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当事人之间对立的程度不像法院那么强,很多都是贸易伙伴,将来可能还要继续合作关系,所以仲裁出来以后,自动履行的几率是很高的,一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一方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中国是从1987年加入了纽约公约,把自己纳入了国际商事仲裁大舞台的,从此贸仲委裁决可以在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和地区我们的裁决都可以得到执行。
外国法院在执行裁决的时候,只审查仲裁的程序事项,而不审查实体内容。
根据一个统计,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现在已经在世界上60多个国家和地区获得了承认和执行。这是第一个特点。
第二个是仲裁裁决的快速性。根据中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是实行“一裁就决”的制度。众所周知中国法院实行是两审主审制度,只有二审法院作出判决以后才是终极的,如果一个法院的案件有一审、二审,跨年度是屡见不鲜,而仲裁我们仲裁委员会05年修订了仲裁规则,在制定仲裁规则的时候,又进一步缩短了各个环节的时间,包括作出裁决的期限,根据现在的规定,只要我们受理了案件,如果适用是普通程序,涉外案件的话,仲裁裁决应该是在仲裁庭组成以后六个月内作出,如果是国内应该是在四个月内作出,作用适用普通程序就是争议金额是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如果是小于50万元是简易程序,简易程序的案件,裁决是在三个月内作出,这个是非常快的。
下一个特点是仲裁费用相对较小,性价比高。可能有的先生,可能打过仲裁,会说仲裁费好像密切昂贵,确实,特别是涉外案件的仲裁费,我也承认确实要比法院的诉讼费要高,所以这里我说的是“相对而言”第一和其他的国际仲裁机构相比,我们制定的涉外案件的收费标准是相对低廉的,如果大家有在巴黎的国际仲裁院打过仲裁的话,你就会有体会,这些世界上其他的仲裁机构的仲裁费非常昂贵,仲裁员的报酬很多都是按小时来计算的,如果再加上中国当事人去国外其他费用算下来数字是非常惊人的,和国际仲裁机构相比我们收费是低的。
另外和法院比,涉外案件的仲裁费比法院高,但是仲裁费只交一次,而法院有可能有一审、二审、再审,集体费用加在一起,费用比仲裁费也低不了多少。
如果是国内案件,我们贸仲委国内案件和涉外案件相比低廉的很多,和其他的国内的仲裁机构相比,大家基本上是一样的,是一个标准,比法院的诉讼费也是高不了多少的,所以说我认为仲裁应该是一种性价比比较高的争议解决方式。
仲裁程序是非常灵活的。当事人在仲裁当中所享有的意思自治权,可以说是法院的诉讼程序所无法比拟的,我们在制定仲裁规则的时候,已经考虑了仲裁本身的特点和一些国际惯例,本身已经给了当时人很大的自治权利,但是即便是这样的当事人还是可以获得更大的自由和空间。
譬如说你可以自行约定,如果是在贸仲审理的案件,你可以约定对贸仲的仲裁规则进行修改,这虽然不是我们所推荐的,但是我们已经设立很多案件都是按照联合国贸法会的规则进行仲裁的。当事人还可以约定仲裁的范围和组成人数,约定适用的程序,可以约定仲裁员的国籍,很多当事人现在都约定首席仲裁员是要来自于除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外的中立国的仲裁员这都是可以做到的。
也可以约定仲裁语言,现在很多案件的仲裁都是以英文为仲裁语言,其他的语言也是可以的,对案件所适用的程序法都是可以自由约定的,所以当事人享有的意思自治权在仲裁当中是非常广泛的。
仲裁是专家裁判。贸仲委实行了名册制。新的名册有900多名来自世界各地各行各业,主要是法律、经济贸易还有科学技术方面的专家学者,他们进入名册等待当事人的选择。仲裁委员会在审查仲裁员资格的时候标准是非常严格的。一个仲裁员在接受当事人的选定或者是指定的时候,当事人可以根据案件的性质以及它的行业属性从名册里面来挑选你所满意的仲裁员,我们在指定首席仲裁员的时候,也会考虑这个元素,来挑选经验相对丰富的人士作为首席仲裁员,所以仲裁员选定了以后,对一个案件而言,仲裁员的知识结构的搭配是非常合理的,里面既有行业专家,也有法律专家,总而更好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法院的法官是不可能选择的,某一个特定的法院法官的知识结构是相对固定了,这跟我们广泛的选择度是没法比拟的。
此外05年我们规定当事人还可以约定从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名册之外来选择仲裁员,这和国家商会仲裁院的规定有一些接轨。
(图示)下面是仲裁的保密性。一直以来,仲裁委员都在致力于提高程序的透明度和当事人参与案件的参与度。比如刚才我谈到很多特点,都已经体现了这个优势。现在05年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员在接受当事人选定的时候,要以书面的方式来向当事人披露可能对引起当事人对它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怀疑的任何情形。如果有仲裁员对这个裁决有不同意见,或者说是少数仲裁员的意见,根据现行仲裁规则的规定,可以把少数意见放在裁决书的后面,进一步提高了裁决书的透明度,也有助于提高裁决书的质量,这些都是提高透明度一些举措,但是提高仲裁的透明度和我们坚持保密性的原则是并行的,我们还是始终如一坚持仲裁的保密性原则。
仲裁法规定仲裁是不公开进行的,仲裁规则也规定,仲裁员、仲裁机构、仲裁程序的参加人都有义务不得向外界来透视有关于仲裁的程序或者是实体事项,而诉讼案件大家都知道,诉讼通常是公开进行的,任何人都可以来旁听,这个对于不想透露商业机密一些商人,或者是不想引起企业一些负面效应的企业来说是不情愿的,而原本就是为了解决商事纠纷而应运而生的仲裁恰恰是弥补了诉讼的这种缺陷。
(图示)贸仲委现行《仲裁规则》的主要特点,这里就不谈了,大家并不是从业人员,而且在讲仲裁优势的时候,有些已经已经讲过了。
下面我谈谈仲裁协议的制定。所谓仲裁协议,就是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将自己双方之间发生的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来进行仲裁这样一种书面的意思表示。包括合同当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书面方式达成的意思表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6条的规定,仲裁形式的有三要素,第一要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第二要有仲裁事项,第三要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三项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所以刚才我谈到,风险的防范,如果大家希望采用仲裁来解决纠纷的话,请务必注意,一定要在你的原始合同里面,最好拟定一个完善的,符合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条款,而一旦发生争议之后,你再想和对方当事人达到仲裁协议也好,或者说对有瑕疵的仲裁协议进行补救也好,根据我们的经验几乎是不可能的。
下面推介一下贸仲委的示范仲裁条款,这个挂在我们的网站上,如果大家希望采用我们来解决纠纷,欢迎大家去我们的网站访问,来下载仲裁贷款,这个仲裁贷款只是最基本的模式,刚才我们当事人如果有很多其他的事项想补充进去,都是没问题的,完全可以在拟定仲裁条款的时候加进去,比如仲裁语言或者是程序规则,或者是程序法,仲裁员的国籍、人数等等都可以通过自由约定来达到。
可能无效的仲裁协议。在实践当中是很多的,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个关于“仲裁法”的司法解释,但是同样问题是比较专业一些,因为无效的仲裁协议是千差万别,形式非常多,就不一一列举了。
(图示)这个是仲裁委员会的网址,大家可以去上面下载仲裁委员会的相关信息,如果有争议发生了,上面有申请仲裁的手续,包括示范文本都有,欢迎大家去访问。
由于时间的关系,今天就讲这么多,最后还是刚才说的那句话,希望大家将来发生争议以后,可以选择仲裁,进而选择贸仲委,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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